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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发布时间 :2018-03-15      作者 :《北京周报》记者 曾文卉      

  曾担任外交部发言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建超,作为现任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在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浙江省全团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时备受媒体关注。浙江,是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三省市之一。当天会议结束时,刘建超被记者团团围住,为浙江监察体制改革又重新当了一把发言人。他说,监察法草案几乎涵盖三省市近一年半以来改革实践的所有内容,是对试点过程中反复实践的重要经验认识的加强。

 

刘建超代表

  “老百姓最反对的就是腐败,成立监察委员会,按照监察法来行使职权是目前反腐败最有效的方式。”刘建超说。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6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有关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刘建超介绍,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浙江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反腐败工作机构,统一决策和指挥,解决了过去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查处职务犯罪职责交叉、重叠,各自为战的局面。浙江省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以及政府下属的预防腐败局等单位向监察委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名,实现了监督执纪一线力量的大幅扩充和反腐败资源力量的集中统一利用。“有效地破解了反腐败原来职能分离、机制不畅、力量分散的困境。”刘建超说。 

  刚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宪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所做出的历史性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出产享誉内外的赣南脐橙的江西省赣州市市长曾文明在接受《北京周报》采访时说道。他认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曾文明看来,成立监察委员会,改变了过去政府自己监督政府的模式。作为一名政府层面的代表,他说:“过去监察的手电筒部分是在政府手里,现在这个手电筒交给了监察委员会,对政府公职人员由内部监督转向了外部监督,这样的监督更加独立和严格。”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瑞金市委书记许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在本次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的监票员。他告诉《北京周报》,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反腐败由党纪监督向国家层面推进,实现了工作全覆盖,反腐败的力度和广度都大大加强。

  2017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许锐介绍,作为县级市,瑞金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与全国保持一致,目前转隶工作已全部完成,人员和机构均已到位。“监察法草案通过后,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做好监察工作。”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共产党下决心成功,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曾文明认为,即将出台的监察法就是绝世武功的大招之一。他说,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我国的监察工作一定会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推进。“监察法是国家层面反腐败的立法,其规定实现了监督对象由窄变宽,监察力量由散到聚,监察机构的权威性由低到高的转变。”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括公务员以及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理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刘建超介绍,在认真落实中央改革试点精神的基础上,浙江省通过对原来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现监督由狭义政府向广义政府的转变。改革前,浙江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全省国家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约83%。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调查对象来看,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高校、农村基层和街道社区、医院等人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留置的全覆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作为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亲历、参与和实践者表示,制定监察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了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监督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贾宇介绍,自浙江省确立为试点省份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全力支持和配合改革,做到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按照时间节点,浙江省顺利完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腐败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全体转入监察委。全省检察机关共有1645名干警完成转吏,占转吏前编制总数的15.4%,“这些转吏的干警都是全省检察机关的优秀骨干力量,相信一定能在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桂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柯建华表示,作为基层代表,她对监督法草案中提到的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把社区居委会和村集体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也视同为监察对象表示非常赞同,“把我们这些不是‘官’,却是百姓心中的百忙官作为监察对象,是对自治组织的重视和负责,是对基层治理的有效监督,”柯建华说。这将督促有公权力的人员时时用监察法来警醒自己,在事务管理中是否会有不规范的行为,是对基层管理人员的一种关爱和呵护。“我们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自觉接受监察监督。特别是关乎群众利益的事务要多思考、多商议、多听群众意见,做到公开透明、民主协商、程序到位,既合理又合法。”

监察体制将持续完善

  “监察法一经通过,我们要对很多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使其他法同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相适应。”刘建超说。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房灵敏持相同看法。根据宪法修正案,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房灵敏认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察法的出台,法法衔接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面越来越多。“监察法出台以后,涉及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都要做进一步相应的修改。有些制度和机制我们还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房灵敏说道。 

  在前往浙江担任纪委书记和监察委主任之前,刘建超担任的是中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一职。他对《北京周报》表示,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回顾了中国历史上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治国理政的措施如监察御史制度,同时在反腐败过程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最后以监察法这一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他还表示,中国以开放的理念来反腐败,同其他国家进行反腐败方面的交流、互动与合作,对于形成对监察体系更完整的认识也有益。“今后,我们也会加强与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合作,包括理念、措施以及具体案件的交流合作。别的国家需要中国提供反腐败协助的,中国也愿意提供协助。”刘建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