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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公权力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发布时间 :2018-03-16      作者 :《北京周报》评论员 兰辛珍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气势磅礴,成果显著,深得人心,但如何构建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和运作体系,以法治的高压使拥有公权力的人们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思维定势,是中共中央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中共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公权力筑起了一道制度的篱笆一是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依宪成立对公权力进行监察的国家机构二是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监察委员会将依法监察。 

  根据宪法及监察法有关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部覆盖。 

  这是中国特色的反腐法治,是中共在几十年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过程中总结出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反腐倡廉机制。 

  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监察部门,构成了当前中国反腐倡廉的主要力量。对于党员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党纪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十八大中共加大反腐力度以来,中国反腐败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 

  在反腐过程中,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行政监察机构仅限于和行政有关的,对于其他机关管不了。这就要求中共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不到,或者不适用执行行政监督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察体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水到渠成。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监察法,把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按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中国包括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委成立后,和当前的纪委合署办公,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其重点之一。宪法和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职责,并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不仅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更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 

  有监察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于头顶,相信中国以法治筑起的反腐长效机制,一定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一个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基础之上逐步形成的长久清廉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