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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 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发布时间 :2019-03-10      作者 :赵萍      

  38日,《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虽然只有3000多字,但是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以国际通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核心,规范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草案》用了较大篇幅规制外商投资环境的公平与透明。《草案》重点强调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与政府采购,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正面回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行业标准制定等问题,而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外资在中国的国民待遇。

  《草案》对透明度做出了明确规范。《草案》规定,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大幅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草案》将政府实行的外资管理降至尽可能低的程度。原有的“外资三法”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问题,而且涉及企业组织形式、合同章程等内容。2015119日,商务部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设有专门的章节,但是此次提请人大审议的《草案》不仅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而且对需要许可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政策透明、可预期,将有效降低外商投资在审批环节的不确定性,大大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草案》注重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草案》将外商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保护摆在了外商投资管理之前,体现了对待外资以促进和保护为主、以管理为辅的思路,是政府“放管服”改革在外资管理上的体现。尽管对外资的管理是世界各国惯例,且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政府对外资的服务相比较,管理仅仅处于补充和从属的地位,在尽可能减少政府干预的同时,明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规则为基础的外商投资基本法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快《草案》的立法进程。虽然从2018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到20191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再到3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仅有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但是事实上,《草案》的研究和起草过程可以追溯到四年前。

  2015年,《草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当时《草案》的名字为《外国投资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将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纳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草案》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在整个起草过程中,不仅在内部征求过专家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当天,该草案就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为期近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草案》审议也严格遵守我国有关立法规范,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开始了第三次审议。以非常严谨和严肃的态度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夯实以规则为基础的投资环境的法律基础。

  总之,《草案》不仅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而且突显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宗旨,以法律的形式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表明国家为外商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以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是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作者系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