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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九大|专家开讲】如何振兴乡村?关键就是这两个字

发布时间 :2017-10-22      作者 :百万庄通讯社      

为什么“融合”比“统筹”更高级?

是什么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

自治、法治、德治,

这“三位”是啥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乡村振兴战略”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成为对未来我国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乡村振兴战略更加强调农业产业与农村治理相协调,也更加强调城乡融合一体化发展。 

  相比以往的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城市支持乡村等提法,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到一定阶段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乡村发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和挑战:第一,土地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第二,农业的质量效益竞争力有待提升;第三,城乡统一的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这几个问题是我国乡村发展的瓶颈,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着眼点。乡村振兴战略旨在通过实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完善乡村治理等举措,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乡村衰退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十九大报告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论述,也将为探索全球农村发展路径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城乡融合发展  

  以往我们通常说城乡统筹发展,很多人以为只要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带动乡村发展就可以了,总是难以摆脱城市本位主义或者城市中心主义思想。这种错误思维不仅强化了城乡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同时也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本次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那么,如何理解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等概念的关系呢?

  一般来说,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关系演变的最终目标,而城乡统筹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此次城乡融合发展的提出是对城乡统筹的替代和升华,即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没有变,但在手段和路径上则更加强调融合。

  相比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 更加强调城乡地位的平等,既非城市偏向的,也非乡村偏向的,城乡之间要形成一种互惠共生关系; 

  第二, 更加强调城乡要素的互动,既非资源从乡村流向城市,也非城市去支持乡村,城乡要素要实现市场化条件下的自由流动; 

  第三, 更加强调城乡空间的共融,既非乡村的城市化,也非城市的乡村化,城乡空间上要形成并无明显界线的连续谱系。 

 

  从世界经验看,城乡融合发展通常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 工业化和城镇化达到较高水平,农村人口持续减少,专业农户的收入达到城市中等收入;

  第二, 农业生产力高度发达,农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大幅降低;

  第三, 城乡统一市场,特别是要素市场基本形成,农村土地可以做到与城市土地平等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 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财政全覆盖。

  如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早有论述。2015年4月30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领域作出了重要阐述,他强调:“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   

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十九大报告中的这一论述发布后,百姓纷纷奔走相告,朋友圈瞬间刷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

 

  但“长久不变”究竟多长,一直未得到明确。这确实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农民担心未来政策发生变化,土地规模经营受到阻滞,配套改革推进受到影响……

  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表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让广大农民吃上了“定心丸”,这对于推动“两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等系列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对于这一表述,我们要有正确的理解。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第二轮承包到期后要不要调整承包地。如果不调地,对二轮承包时那些因为需缴纳农业税而放弃了承包地的农民有失公平;如果到期调地,那么花费巨大代价搞的土地确权成果将付之东流,而且这几年形成的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也会大打折扣。

 

  我们的建议是,允许在本次确权之前进行一次承包地调整,确保土地取得的“初始公平”。这样一来,二轮承包到期时就没有再调地的必要了。如果最近一两年在这一基础上完成土地确权工作,那么从现在到二轮承包期满有十年左右时间,再加上此后的又一个“三十年”,未来中国的农地产权至少能有四十年时间处于稳定、明晰状态。这将为中国农业发展和国家总体战略的实现创造宝贵的条件。  

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表述内有深意。过去,在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了以民主决策对抗法律规定的情况,亦不乏通过民主选举让村霸等黑恶势力当上村干部的案例。

  如何把村民自治落实得更扎实,同时又能避免异化和片面化?自治、法治、德治的“三位一体”是重要的解决思路。 

  村民自治是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底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些在报告中再次得到了明确,但自治是有条件的自治。

 

  首先,村民自治要以法治为基准。 

  村民自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自治活动,不能以自治之名对抗或违反法律。

  其次,村民自治要以德治为补充。 

  强调德治,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乡村精英在治理活动中的带动凝聚作用,另一方面要形成对乡村黑恶势力的制约机制。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是基础,但自治要以法治为基准、以德治为补充。无论自治还是德治,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这也是对过去一些地方片面强调村民自治的重要纠偏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