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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着力打造国际过境运输中心

2018-03-07      

撰文/贾亚男(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副院长)

撰文/孙  钰(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经济学博士)
  
  由于哈萨克斯坦处在欧亚大陆的结合部并具有发展国际过境运输的巨大潜力等优势,因此打造国际运输过境和物流中心是哈萨克斯坦长期追求的目标。2001年4月27日哈萨克斯坦政府第566号命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运输走廊发展构想》首次将打造国际过境运输走廊的目标具体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至2020年交通体系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一体化国家纲领》确定了构建哈萨克斯坦的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以及使其与国际运输体系一体化和实现过境潜力的目标,在2014-2020年间要达到下列目标指数:至2020年底货运规模从2016年的43亿吨增加到58亿吨;至2020年底旅客运输量从2016年的255亿人增加到342亿人。2014年11月11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提出的“光明之路”计划旨在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促进哈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经济增长。
  通往各个方向的国际运输走廊是哈萨克斯坦打造国际运输过境国和物流中心的载体。哈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国际运输走廊有:“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欧洲”走廊,“中国-哈萨克斯坦—中亚走廊”,“中国-哈萨克斯坦-伊朗-波斯湾走廊”。国际运输走廊的建成首先要解决各种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互联问题,其次要提高过境运输吸引力、竞争力、过货量和运输效率。为此,在原有财税政策框架下,哈萨克斯坦采取了一些将本国建成国际过境运输中心的财税支持措施,包括: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降低过境运输费用,分期和延期支付海关税费,给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补贴。
  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
  提出“光明之路”计划后,哈萨克斯坦的财政支出政策向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倾斜,从2015年起该计划框架下的财政支出在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2015年哈财政对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投入的资金占该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3%, 2016年占财政预算支出的8.1%。2017年“光明之路”纲领框架下的财政支出从先前的偏向于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到现在兼顾发展工业基础设施、物业服务和住房建设及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与国际金融组织联合实施的项目,并将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减少。该年“光明之路”纲领框架下的财政支出14.49亿美元,其中用于发展交通物流基础设施资金9.99亿美元,占2017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9%。
  引入收费公路机制
  哈萨克斯坦的公路养护原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为了降低财政负担,哈决定从2014年起引入公路收费机制。收费公路分为两类:一类公路对所有类型的交通工具收费,二类公路则只对货物运输工具实施。哈计划至2020年共和国级的收费公路达到6186千米并创收2.72亿美元。哈希望收费公路创造的收入在规定的养护范围内完全满足养护收费公路花费需求。
  实行过境运输费优惠
  过境哈萨克斯坦的运输走廊是中国与欧洲之间最短的路线,只要费用合理,相对于其他路线便宜就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为此哈实行过境运输费优惠,下列过境交通工具免缴海关手续费:定期运输国际货物、行李和旅客;在行驶路线上和过境站点必需的或者从境外购买的与消除该交通工具事故(故障)有关的物资供应、装备、燃料、食品和其他财产的承运人。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过境运输的海关税可以分期或者延期缴付。  
  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财政补贴
  交通基础设施是哈萨克斯坦对私人资本和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之一。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发展部编制的《哈萨克斯坦2018年投资指南》说,“中国考虑在未来十年内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万亿美元。仅2016年中国在49个国家投资145亿美元,其中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中国直接投资的最大国家,2005-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哈直接投资存量286亿美元。哈希望参与“一带一路”在未来五年内能够创造2万个就业岗位、改善基础设施和获得70亿美元的额外投资”。
  租让是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基础设施投资模式之一。哈萨克斯坦先后制定了两部《租让法》,即2009年和2015年的《租让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租让法》详细规定了租让实施的法律条件、国家有关机关在这方面的权限划分以及租让实施的方法和程序。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除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确定的清单以外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所有经济部门的工程都可以以租让形式实施。
  在受让人投资花费补偿和收入来源方面,该法第七条规定:“1. 受让人投资花费补偿和收入来源为:(1)出售使用租让标的过程中生产的商品(劳务、服务)”;(2)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国家补贴;(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补偿受让人的投资花费;(4)在维护社会基础设施和经济各部门的保障支出的范围内补偿出让人的投资花费;(5)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管理国家所有的租让标的报酬和使用归受让人所有的标的租金;(6)获得租让标的的费用。2.租让标的的取得费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支付并由预算资金支付。3.租让标的的取得只适用于被归入社会意义的租让标的。4.受让人的花费补偿和收入来源以租让竞标结果确定。
  在国家对受让人活动的支持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租让法》第十四条规定:“为了支持受让人活动目的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国家支持:(1)在租让协议框架内国家基础设施债券担保;(2)用于租让项目融资借款的国家担保;(3)向受让人移交国家所有的智力成果专有权;(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归于实物赠予;(5)租让工程的共同融资;(6)在国家是受让人生产的商品(劳务、服务)的消费者的情况下保证国家消费一定规模的商品(劳务、服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哈国同时采取财政和金融两种手段支持租让方式的投资模式,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回收和收益。此外,投资者有多种融资方式并且享受国家采购的优先照顾。
  吸引国际借款
  因受财政政策约束和财政资金有限,哈萨克斯坦更多地依靠国际借款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问题。尽管近年来哈外债规模不断扩大,但未超过公认的国际警戒线,即外债总额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2015年哈政府性内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4年的6.6%提高至10.7%,2016年降至9.4%。较高的政府性外债水平并未影响哈萨克斯坦达到联盟规定的控制水平。2015年哈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3%,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6.8%,2016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截至2017年10月31日哈萨克斯坦外债总额1412.53亿美元,比2016年间增加了145.09亿美元,其中政府性债务1318.3亿美元,与年初相比减少33.69亿美元;由政府担保的债务9.423亿美元,与年初相比增加了1.188亿美元,占国内生总值的28.9%。由此可见,哈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吸引国际借款的空间还很大。
  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银行以及个别国家的政府是哈萨克斯坦交通基础设施借款的主要债权人,其中亚洲开发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在2001-2017年间,日本政府、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和阿联酋迪拜发展基金分别为哈萨克斯坦的公路和机场项目提供了一笔贷款,其中,根据哈与阿联酋迪拜发展基金2001年4月28日的借款协定,该基金向哈卡拉干达-阿斯塔纳公路项目贷款8080.6万美元。
  亚洲开发银行的借款是在“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交通走廊框架下提供的。据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数据,从1994年12月1日至今,亚洲开发银行批准了总额49.2046亿美元的借款,其中交通28个项目(20.3691亿美元,占比41.40%)。根据2016年12月7日哈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协定,根据协定,该行向“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的1号和6号交通走廊的“阿克托别-马卡克公路修复工程”提供2.403亿美元的借款。
  哈萨克斯坦是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亚投行是专门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国际金融机构,跨境基础设施优先,涵盖中亚地区的公路、铁路、港口、能源和管道以及南亚、东南亚和中东等地区的海运线路。成为亚投行成员国为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新的融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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