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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权益的多轨保护

2020-02-18      

撰文/柯银斌

  
  中国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与管理的问题,就是中国企业海外权益保护的问题,两者视角不同,目标一致:前者以环境中存在的风险为出发点,讨论风险是什么,有哪些类型的风险,企业如何防范和管理,达到风险降低、收益提高的目的;后者以企业海外权益维护和扩大为目标,讨论有哪些保护措施,什么样的保护措施针对什么类型的风险方为有效。
  企业海外权益保护,主要措施有三类:一是借助国际制度和政府外交,二是与专业机构和国际NGO的合作,三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本文提出中国企业海外权益的“多轨保护”模型,供中国企业“走出去”及共建“一带一路”参考。
  了解国际组织,借助国际制度
  国际组织是国际制度的创建和推广机构,规则制定类国际组织制定的诸多国际制度具有企业权益的保护功能。中国企业需要全面了解各类国际组织的宗旨、使命、职能、运作方式,尤其是规则制定类国际组织和中国加入其中的国际组织,并借助某项国际制度来保护自身的海外权益。
  首先,中国企业应遵守规则,做到合规经营。
  第二,中国企业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中国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入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标准化、行会商业、国际商会等),牵头制定新的国际规则,进而长期持续地维护企业权益。
  最后,中国企业可发起设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掌握国际制度的制定权。这不仅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例如,201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发起成立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
  跟随政府外交,借助双边保护与领事保护
  以共建“一带一路”为例,截至2019年11月,中国与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9份合作文件。这些政府间协定和合作文件都具有中国企业海外权益的保护功能,但是中国企业很少利用投资保护协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需要改进的。
  政府间双边领事条约也为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的领事保护已初步形成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和企业“四位一体”的联动保护机制。中国企业应尽快加入,充分利用领事条约和机制维护企业的海外权益。
  聘请专业机构,借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在海外经营实践中,大多数中国企业会聘请国际律师、会计师和投资银行机构、国际咨询等,帮助企业处理国际商法、东道国商法问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收购兼并等市场问题。
  但是,中国企业对非市场问题不够重视或缺少能力应对。而这些非市场问题又是主要的风险来源,对企业权益威胁甚大,中国企业必须从战略上高度重视非市场问题,制定企业的非市场战略,学会与各类非市场利益相关者打交道,进而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像聘请律师和会计师帮助处理市场问题一样,聘请相关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处理各类非市场问题。例如,聘请国际公共关系公司和顾问机构,借助它们处理公共事务和媒体传播的经验和能力,提升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国际主流媒体机构打交道的能力;聘请国际保险经纪公司为顾问,办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海外经营业务的政治、责任等保险事项,转移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和非市场风险;聘用当地和国际安保公司,建立多渠道的情报系统和多层次的安全保护体系,保障中国企业的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等。
  与国际NGO建立多层次合作,共同解决特定的社会及文化问题
  NGO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NGO;二是来自东道国的本土NGO;三是来自中国的NGO(目前数量极少)。
  由于在国内环境中较少受到NGO的影响,中国企业严重缺乏与NGO尤其是与国际NGO打交道的能力。但在现实中,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风险来源于这些国际NGO的作为以及中国企业的应对。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全面深入了解国际NGO,积极寻求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有效方式,进而阻止特定的非市场小问题转化为公众舆论和国际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企业的视角,可以把NGO分为两大类:一是规则监督类,以环境保护、人权与劳工保护、社会责任、反腐败等为宗旨,对跨国公司是否遵守国际规则进行监督,采取多种方式纠正跨国公司的不良行为。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并尊重这类组织,指派高管人员与其沟通,积极回应其具体诉求,共同协商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聘某家机构为专业顾问,提升企业与该类机构打交道的能力。二是和平公益类,以发展援助、和平促进、慈善公益、社会责任为主要任务,多是和平公益服务的专业人士,中国企业需要与其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例如捐赠、项目合作、价值链互嵌等。
  企业行为转型:从跨国公司到全球商业共同体
  从时间序列来看,跨国公司第一批以欧美企业为代表,第二批代表是日韩和中国港台企业,中国大陆企业和印度企业属于第三批的后来者。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就是要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共建“一带一路”的商业行为主体也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的行为转型成为其风险防范或权益保护的根本性措施。
  首先,跨国公司的存在目的,要从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改变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即以构建全球商业共同体为目标。全球商业共同体是指跨国公司与其市场利益相关者、非市场利益相关者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成员的共同体,其中,跨国公司与其市场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以共同发展为目标,跨国公司与其非市场利益相关者和规则监督类、和平公益类国际组织组成的价值共同体以积极和平为目标,跨国公司与规则制定类国际组织组成的治理共同体以改善治理为目标。
  第二,跨国公司的战略行为要从竞争取胜主导,转变为合作共赢主导。在市场经营领域,战略联盟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在共建“一带一路”中,中国企业应大量采取各类战略联盟方式,实现共同发展。例如:建立“双胞胎”合资企业,实现“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有机结合;实现多层次的交叉持股,真正做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大力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既实现合作方的优势互补,又弥补中国企业在非市场战略与能力上的不足。在非市场领域,中国企业应以先行者为师,制定非市场战略并纳入企业总体战略中。其中,中国企业可整合企业现有的公共关系、国际传播和社会责任资源,建立与各类重要非市场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交流机制,实现积极和平的最终目标。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中国企业既要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做到合规经营,又要积极加入和新设国际组织,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前进。
  最后,在市场环境中,巩固和提升实施市场战略硬实力的同时,在非市场环境中,培育和形成实施非市场战略的软实力。这类软实力有三个层次:一是底层能力,即跨文化沟通与管理能力;二是专业能力,即企业与不同类型非市场利益相关者打交道的能力,既处理好已出现的非市场问题来化解风险,又建立多种合作关系,防范未来的风险;三是公司外交能力,即公司与非市场利益相关者和国际组织打交道的核心能力。这要求中国企业培养一大批既懂市场经营业务,又具有公司外交素质和能力的“公司外交官”。
  (柯银斌:察哈尔学会创会秘书长、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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