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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催化我国中小微企业政策调整

2020-05-07      

撰文/贺俊 李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低迷的市场需求以及不断加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能会在二季度引发我国不少中小微企业倒闭;海外疫情的不断恶化以及可能出现的产业回流趋势,也大大减少了中小微企业外贸订单。对此,一方面要提升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的供求匹配程度,加快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加快对外投资;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中小微企业治理体系,前瞻性构建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季度中小微企业将步入最困难时期

  虽然国内疫情形势持续好转,但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形势并没有实现同步好转,二季度很可能是中小微企业最为困难的时期,面临倒闭风险。首先,虽然各地复工复产速度不断加快,但是复工效率较低,中小微企业市场需求增长仍然疲软,仍将面临亏损状态。从万得(Wind)数据库发布的各城市地铁客运量和拥堵延时指数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绝大部分城市地铁客运量和拥堵延时指数都显著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此外,六大电厂的日均耗煤也显著低于往年同期水平,这说明不管是生产领域还是生活领域,需求都没有完全恢复。低迷的需求导致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持续亏损。其次,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约束将越来越强,现金流断裂的风险持续加大。根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武祥团队开展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5%的中小微企业现金余额维持不了三个月。从一月中旬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已经有近三个月的时间,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到了现金流集中断裂的重要时间节点。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中小微企业破产风险增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态度会更趋保守。综合来看,需求持续低迷,融资渠道收缩,现金流断裂风险加大,可能导致中小微企业在二季度出现集中倒闭潮。

  此外,国外疫情的持续爆发将对我国外向型中小微企业生存造成严重威胁,不仅国外订单大量减少,甚至会丢失国际市场。从具体数据来看,中小微企业在我国出口结构中占据较大比例,2019年中国全年货物进出口31.5万亿元,其中60%以上的出口由中小微企业贡献。所以,国外疫情导致出口下降将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结构性冲击。此外,此次疫情对全球经济都将造成重创,即使全球疫情出现好转,各国可能也会加快制造业回流和订单回流,以增加本国就业,刺激本国经济增长。这种趋势对出口导向型中小微企业的生存造成巨大威胁。

  强化落地、提升供求匹配度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大量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政策,包括减税降费、成本补贴、提供流动性支持、防疫物资支持等。但是,从目前效果来看,这些政策并没有完全发挥预想的效果。朱武祥教授等人发在《管理世界》杂志上的一项研究表明,政策操作过程复杂、落地难,政策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是影响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效果的两大重要因素。因此,简化政策实施流程,强化政策落地;针对不同阶段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需求,精准投放匹配度更高的政策是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调整的重要方向。

  首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五险一金”以及特殊岗位工资的相关补贴,也可以用于帮助中小微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其次,设立中小微企业灾后建设融资特殊担保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管理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帮助企业获取灾后建设所需的恢复资金。在地方层面,建议省、直辖市政府成立针对本辖区的中小微企业灾害专项贷款和中小微企业灾后建设融资特殊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县级政府设立类似的专项贷款和贷款担保机制。

  此外,应对金融创新建议持审慎包容态度,允许市场零息票、优先股、收入债券、高收益债券等为企业所用,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投资者双方需求。再次,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快对外投资。针对疫情之后各国将加快制造回流的预期,建议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海外投资咨询管理机构的方式,鼓励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加快对外投资,利用对外投资强化国内外产业链关联。


  建立长效援助机制

  相比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缺乏针对中小微企业灾后恢复的长效机制。例如,美国通过设置专门的《小企业援助》法案,形成了以小企业管理局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支援网络,建立了以信贷支持为核心的政策工具,构建了帮助小企业应对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的长效机制。美国《小企业援助》636条款要求小企业管理局向参议院小企业和创业委员会和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提供“灾害反应报告”,且明确了报告应该包含的10个方面内容;要求小企业管理局开展两个财年一度的灾难模拟演习;在每一个财年结束的45天内向参议院小企业和创业委员会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提交报告。

  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中小微企业灾害援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应该从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常态支持政策、完善灾害监测分析和援助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中小微企业灾害救助的顶层设计,构建坚实的制度保障。建议将灾后援助制度纳入下一轮《中小微企业促进法》修订案新增内容中,确立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计划的法律依据,列明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的权力主体、手段、形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计划中的作用。第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的组织保障。建议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中小微企业灾后援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在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设置中小微企业灾害援助处,统筹负责全国中小微企业灾害援助政策的具体制定和实施。要求省级(鼓励市县级)中小微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类似的机构。第三,建立中小微企业灾害监测统计机制,分析研究中小微企业政策需求,为灾害时期制定个性化的应急救助方案提供支撑。可由各级中小微企业灾害援助机构主导,吸收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依托现有中小微企业监测平台(比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跟踪监测中小微企业受灾情况,跟踪统计特定灾害下中小微企业受灾情况以及相应的政策诉求,为相关部门制定针对特定灾后的应急措施提供决策支撑。

  (贺俊: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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