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指出,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城乡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开创出崭新局面。公共财政覆盖乡村的范围不断扩大,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基础设施逐步走向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城市与乡村的联系日益紧密,建设中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城市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吸引力。
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强调“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能一边是繁荣的城市,一边是凋敝的农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来统揽农村改革,着眼把城市和乡村作为整体统筹设计,把“三农”工作摆到城乡融合发展全局通盘考虑。
城乡融合发展,一头在“城”,一头在“乡”,《决定》指出,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前,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近18个百分点,这涉及到2.5亿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在城乡之间“两栖”流动的农村人口。《决定》指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下,必须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断缩小城乡差别,最终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