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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护航新疆生态画卷

2025-12-25      撰文/张建江 董荣

  2025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也是“两山”理念提出20年。作为中国西北重要的生态屏障,新疆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把法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各族群众的环境权利日益获得充分保障。

  打造新疆生态保护的利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年来,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断取得环境权利法治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

  新疆和平解放后,党中央指示积极推进新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新疆不仅制定了保障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和保护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各项政策、措施,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各族群众政治权利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激发了各少数民族作为国家建设主人的热情,构建起了他们对国家的认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促进新疆环境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新疆的环境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为保障各族群众环境健康权利,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要求通过改造设备、技术革新、优化管理等方式,实现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以及促进生产发展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后,新疆环境立法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结合地方实际推进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实施性立法及创设性立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建立起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治屏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单行条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新疆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作为新疆特色的地方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坚持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急需管用的原则,推动各民族群众积极参与生态治理、共同应对环境挑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不仅强化了各民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意识,更将生态文明理念深度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中。

  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实践

  生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使“绿色”成为新疆高质量发展的亮丽底色。数据显示,2020年新疆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7.6%,优良天数比例较2015年增加2.8个百分点。河流水质Ⅰ—Ⅲ类优良水质断面占98.8%;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2.4%。2024年,天山北坡城市群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90%,提高3.4个百分点,PM10、PM2.5分别下降19.4%、14.9%,连续三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完成“三北”工程建设任务1295.76万亩,3046公里世界最长环沙漠生态屏障实现合龙,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新疆通过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了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水平。通过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努力创造宜居宜业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布局农村厕所革命、庭院整治、居住环境改善、污水排放整治、垃圾治理等重点工作,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突出位置。同时,新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了新疆各族群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和各项决策的参与权,促进了新疆生态环境决策更加民主,使生态环境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生态环境改善的新疆方案

  新疆的环境权利保障实践,展示了中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并将环境权作为民生福祉的核心,通过促进多民族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实践。同时,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在新疆落地实践,展示了环境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协调推进的中国方案。

  良好生态环境事关最普遍、最切实的民生福祉。新疆始终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优先位置,不断健全环境监察机制。自2015年开始,每年对各地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开通环保举报热线,定期公开违法违规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执法内容。

  新疆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促进了环境改善,也为多民族共同建设绿色家园提供了实践路径。在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程序,为各族人民群众在共同参与中增进理解、强化民族认同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形成了各族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立法实践,使生态环境权利保障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密融合。

  新疆依托独特的资源禀赋,丰富的风能、充足的光照以及广阔的沙漠土地,因地制宜开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通过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地方立法体系,加快区域绿色转型,为推进“一带一路”绿色项目在新疆落地实施提供制度支撑,让绿色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70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始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战略目标,切实保障新疆各族群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全球特别是内陆气候干旱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绿色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彰显了在推动环境权与人权保障中的示范价值。

张建江: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荣:新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项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委托项目《涉疆对外传播话语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5191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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